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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交证据应注意的细节问题

一、确定证据应征求当事人意见

律师是受当事人之托,代为承办案件,因此,在确定哪些材料可作为证据提交这样重大的事情上一定要预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律师不能大包大揽。这不是礼貌问题,而是实实在在关乎律师的执业风险。大部分证据都不只是表面看起来那样简单。当事人更了解证据背后的真实情况,一份证据交与不交可能关涉重大案件背景的揭示。所以,律师不能想当然的依据文件表面内容直接判断是否可以作证据提交。如果我们初步确定了证据,一定要不厌其烦地和当事人确认每份证据是否可以按照我们的意思解读,或者是否可以另作解释。然后再根据当事人的说明整体判断证据的取舍。另外,不要忘记和当事人确认每一份最终确定提交的证据是有原件的。很多时候律师不问当事人,当事人脑子里也根本没有证据原件的概念。等一旦开庭,麻烦就来了。这实在是毫无意义的麻烦。

当事人确定了可以提交的证据以后,我们通常在备制的证据清单下方加列声明:“兹确认以上证据均真实。”再由当事人在前述声明性文字上盖章。这样做的目的是一旦当事人提交了伪造证据,我们代理律师能够有理由为自己开脱。

二、当证据数量多时,我们建议的证据的整理、提交方式

有些类型的案件,例如工程结算类案件,可能需要提交数量很多的证据。这时候,如何整理、提交证据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官或仲裁员对案卷的阅读速度。很多律师直接用燕尾夹夹上,一打一打地提交。我们在一宗物业管理纠纷仲裁案件中,就这样提交了六打证据。在庭审时仲裁员很婉转地建议我们以后要在证据整理上多动动脑子。此后,一旦证据材料数量很多时,我们都用三英寸A4文件夹做卷壳,卷脊上标识编号,一个卷,一个卷地提交。这样做的效果很好,建议律师朋友也试试。

三、准备应有的份数

在医科达诉深发展信用证纠纷案中,当举证质证程序开始时,我们向法庭提交了两套证据。审判长说法庭已经有一套证据了。我们告诉审判长我们给合议庭的每一位法官都准备了一套证据,这样开庭时阅卷方便。审判长微笑着说:“很周到。”诉讼程序中每一个这样的表扬都是我们要争取的。准备应有份数的证据是个基本工作。应该准备几套证据呢?普通程序的诉讼案件,三位法官每人一套,所以应准备3+N套,N代表其他当事人的数量。简易诉讼程序准备1+N套。仲裁普通程序中,除三位仲裁员以外,仲裁委员会也需要存档一套,所以应准备4+N套。仲裁建议程序中应准备2+N套。我们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立案时立案庭只收一套或者两套证据材料。这并不妨碍我们在其他适当的时候向法庭提交应有份数的证据。

四、按期提交证据

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交证据,这对律师来说怎么关注都不过分。但问题还是常常出现。在一宗案件中,法庭送达的《限期举证通知书》上载明的证据提交日期是《限期举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逾期举证法庭不受理。当事人实际收到《限期举证通知书》的日期是2004年5月19日。在同时送达的证据交换开庭传票上载明的证据交换的日期2004年5月21日。承办律师认为举证交换日期就是举证期限届满日,在证据交换当日提交证据。法庭表示:限期举证是要求当事人将证据提交法庭,此次证据交换是将法庭收到的证据由法庭转交给对方,并由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发表初步意见。一方逾期提交的证据,法庭最终未予接受。这就是重大的执业事故。还有一些令人毛骨悚然的案例,请参阅第十章第一节。

按期提交证据一方面要求我们在举证期间届满之前提交,另一方面还要求我们留存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交证据的证据。比如,如果通过手递方式提交,应当索要收据。如果是邮寄提交,应留存载明交寄日期的邮件寄出的详情单。

五、准备视听资料的播放设备

如果我们提交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一定要事先和法官确认法庭是否有播放设备。如果法庭没有,承办律师应主动准备该等设备,以确保在庭审中能够播放。没有当庭播放的视听资料证据,其证明效果很不好。
文章来源: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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