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的。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
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了我省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标准: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4万元以上。
2011年5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今年1月,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定了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较大”的幅度,即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至10万元以上。同时,最高法院授权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为使入刑数额标准具有可操作性,省高院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现状,进行了深入调研论证,出台了河南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
文章来源: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