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七旬老人捕捞螺蛳案
近日,湖南79岁老人因在湘江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0.8公斤螺蛳,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罚款8000元。这一判决引发舆论哗然,公众质疑声浪中既包含对法律公正性的拷问,也折射出机械司法与人性化执法之间的尖锐矛盾。在“零容忍”的司法口号下,我们不禁要问:当法律条文凌驾于社会情理之上,司法究竟是守护正义的利剑,还是沦为权力傲慢的工具?
一、机械套用法条:法律与人性的割裂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是“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情节严重”,而“情节严重”的认定并不以数量为标准。此案中,法院严格依据法条判决,看似合法合规,却暴露出司法实践中的两大症结:
1、“情节严重”的认定缺乏梯度。老人捕捞0.8公斤螺蛳用于自食,既非牟利,也未造成生态灾难,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有限。相比之下,镇江曾有一七旬老伯在禁渔期捕捞3公斤鱼获,因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良好,最终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两案对比可见,“情节严重”的标准模糊,司法裁量权存在明显随意性。
2、对特殊群体的冷漠。79岁高龄、法律认知有限、非恶意违法——这些因素本应在量刑时纳入考量。然而,法官以“零容忍”为由拒绝任何宽宥,甚至强调“0.3公斤也判刑”的执法逻辑。这种“一刀切”的判决,不仅违背《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更将司法异化为冰冷的数字游戏。
二、生态保护的名义下:司法公信力的消解
禁渔制度的初衷是保护生态,但此案判决却引发公众对法律正当性的质疑,原因在于:
1、执法尺度的双重标准。同一时期,山东“路虎姐”当街打人仅被拘留十天、罚款千元,而老人捕捞0.8公斤螺蛳却面临重罚。司法对暴力犯罪与轻微生态违规的“厚此薄彼”,不仅损害法律权威,更让公众产生“欺软怕硬”的观感。生态保护若以牺牲底层民众的生存权益为代价,其正当性必然遭受反噬。
2、法律宣传与执行的脱节。农村地区普法长期缺位,许多老人对禁渔政策一知半解。例如,新蔡县一六旬老汉误以为“少量捕捞螺蛳不违法”,最终仅被罚金1000元。而本案中,法院未充分举证是否履行了禁渔宣传义务,却以严刑峻法要求民众“先知法后生活”,无异于强人所难。
三、司法温度何在?从“惩罚”到“教育”的路径缺失
法律不仅是规则,更是社会治理的工具。此案判决的争议,本质上是机械司法与人性化治理的冲突:
1、过度依赖刑罚的治理惰性。对轻微违法者动辄科以刑责,暴露了司法机关“以罚代管”的惰性。相比之下,淮安法院在审理非法捕捞案后,主动开展普法宣传,通过“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方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若湖南法院能借鉴此类经验,对老人以教育替代刑罚,或许更能赢得公众认同。
2、经济惩罚的“致命性”。8000元罚款对农村老人而言,可能意味着一年的生计开支。反观新蔡县同类案件,罚金仅为1000元,而镇江检察院对七旬老伯甚至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高额罚金不仅脱离当事人承受能力,更可能将其家庭推向绝境,违背“惩罚与救济平衡”的司法伦理。
四、结语:法律不应是“合法伤害权”的借口
此案判决的荒谬性,在于将法律异化为“合法伤害”弱者的工具。生态保护需要法治护航,但法治的终极目标应是“止恶扬善”,而非“恃强凌弱”。当司法者沉醉于“零容忍”的政治正确,却对民生疾苦视若无睹时,法律便成了权力傲慢的遮羞布。
真正的法治,应既有雷霆手段,亦有悲悯之心。 在螺蛳与人性之间,司法者需找回平衡的智慧:严惩恶意破坏生态者,宽宥无心触法的弱者。唯此,法律才能成为人民心中的信仰,而非恐惧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