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2020年2月5日发布的2019年河南主要调查数据整理,2020年或2020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年(全额赔偿金684 019.4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971.57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5163.75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545.99元/年。
五、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为64148元/年,2019年6月28日通知。(全国82461元/年,国家统计局2019年5月14日公布)。
也就是说: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338号文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等三类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故2020年一审辩论终结前的三类案件可以适用以上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2020年2月5日之后发生在河南省的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或一审辩论终结日期在2020年2月5日之后的案件适用该统计数据。
三类案件中因为人身受到损害产生的死亡赔偿金最高将达到(34200.97元/年×20年)684019.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将达(21971.57元/年×20年)439431.4元。
2019年12月20日河南省高院出台 《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优先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
四、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五、本意见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2019年河南统计年鉴》(2020.2.8)
4-14:各种分组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2019年)
1、农、林、牧、渔业为 44314元/年、121元/天。
2、采矿业为 66394元/年、181.9元/天
3、制造业为 52474元/年、143.7元/天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 79134元/年、216.8元/天
5、建筑业为 53163元/年、145.6元/天
6、批发和零售业为 53682元/年、147元/天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 71392元/年、195.5元/天
8、住宿和餐饮业为 41808元/年、114.5元/天
9、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 79543元/年、218元/天
10、金融业为 116047元/年、318元/天
11、房地产业为 58396元/年、160元/天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 51501元/年、141元/天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 83301元/年、228元/天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 47609元/年、130元/天
15、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 45677元/年、125元/天
16、教育业为 71053元/年、194.6元/天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 77481元/年、212元/天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 67815元/年、185.7元/天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 68197元/年、186.8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