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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典型案例

本期导读:《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民事篇列举了一起死亡赔偿金的分配的经典案例,作者通过分析该案例,对死亡赔偿金分配的相关内容作出了阐释。本文归纳了该案例的梗概、裁判要旨、案例注解和相关法条,并结合相关案例,供读者参阅。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当按照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确定权利人和相应份额——林文进诉陈素英共有纠纷案
本案要旨: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受害人死亡对其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受害人近亲属,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遗产范畴。对于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原则上应当按照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确定权利人和相应份额,不应简单参照《继承法》分配原则处理。
案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10815号(2013年10月31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561号(2014年2月19日)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总第93辑)

案例注解
一、死亡赔偿金的内涵
生命为人格利益中最高贵者,侵害生命权得请求死亡之赔偿。在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概念几经辗转,最早可以追溯到1963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63)法研字第42号《关于交通肇事抚恤问题的批复》,肯定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加害人支付的“抚恤费”,包括但不限于抚养(扶养)费用。此后,在1992年1月1日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规定了“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兼具有财产补偿和精神抚慰等综合属性。随后颁布的《民法通则》对死亡赔偿只作了比较简略的规定,包括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没有把“死亡赔偿金”列入赔偿项目。1994年1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立法形式明确“死亡赔偿金”这一赔偿项目,并倾向其具有精神损害抚慰的性质。1994年5月12日通过的《国家赔偿法》明确死亡赔偿金的内涵为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将死亡赔偿金调整以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即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可见,死亡赔偿金的内涵和外延在我国法例上存在不统一、称谓不一致的情形,内容涵盖抚养(扶养)费用、精神抚慰金、受害人收入损失等。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之争,主要有“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学说。在我国的立法例上,一直采用“扶养丧失说”并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精神损害抚慰。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摒弃了以往“扶养丧失说”的立场,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死亡赔偿制度,将其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并以定型化赔偿模式确定赔偿标准和年限。

在意外事故频发的今天,惯常的善后处理方式为支付一次性赔偿款,且并未区分具体的赔偿项目,即便列明赔偿项目,其中各项金额亦未具体明确,属于对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正如本案中,受害人在公交车纵火案中死亡,获得包括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次性救助金等合计120万元的一次性赔偿款,未列明单项金额,逐一区分亦不具备可能性。如前所述,死亡赔偿金在法例上涵盖范围广,将其他各项赔偿费用比照死亡赔偿金的定性处理,既简便又符合死亡赔偿金的本质属性。

二、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上,根据“继承丧失说”即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应综合考虑与受害人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感情亲疏程度、经济依赖程度及生活状况等因素确定权利人和分配规则,如:是否共同居住、是否尽了主要的抚养(扶养)义务等。

一是权利人的确定,一般可参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确定,同时对非同一顺位的其他共同生活关系密切的人,亦可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是否为权利人。本案中,受害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其父母即本案的原、被告,受害人生前仅与其母亲共同生活,故可确定原、被告为讼争赔偿款的权利人参与分配。

二是分配规则,虽司法解释是按“继承丧失说”确定损失的,但其本身并不属于遗产范畴,在分配时不适用《继承法》中法定继承均等分配的原则,而应根据前述原则,根据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各自应得的份额。就本案而言,受害人父母离异后,由被告即受害人母亲直接抚养受害人并随其共同生活,而作为原告的父亲曾有前科被限制人身自由,亦无法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抚养义务,足以认定被告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度、感情亲疏度、经济依赖度远高于原告,据此酌定3∶7分配比例。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相关案例
1.死亡赔偿金应当在死者近亲属范围内根据与死者的具体关系及生活紧密程度适当分配——常风诉岳秋波共有纠纷案
本案要旨:受害人在工地打工时发生事故死亡后,赔偿义务人应支付赔偿金。其中包含的死亡赔偿金是因受害人死亡造成其家庭预期收入损失而给予其近亲属的物质补偿费用,精神抚慰金是因受害人死亡使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而给予的精神损害抚慰费用。因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金不是其遗产,不能按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但赔偿金中的一部分即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可以在死者近亲属范围内根据与死者的具体关系及生活紧密程度适当分配。
案号:(2015)驻民四终字第14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赔偿权利人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的紧密程度——王某甲诉赵某某财产分割纠纷案
本案要旨: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其近亲属所支付的物质性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具有人身专属性。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赔偿权利人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的紧密程度。
案号:(2015)鄂襄阳中民一终字第0025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死亡赔偿金原则上由其家庭生活成员共同取得,应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进行分配---欧配英诉董秀珍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本案要旨: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损失,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而是死者近亲属的财产,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在分配时,首先应由死者的近亲属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遗产继承顺序进行合理分配。原则上由其家庭生活成员共同取得,应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进行分配。分配该笔款项时,可以比照公民死亡后遗产的分配方法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案号:(2015)钟民初字第556号
审理法院:钟山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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