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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政法委讨论处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取证方面
1、案件线索发现难。侦查机关主动介入收集线索较少,行政及社会监督部门发现线索移交情况不多,被害人存在侥幸心理,相信集资人终究会还款,在集资人尚未完全丧失对付能力时而不主动报案,使得案件线索发现难。
2、案件侦破和取证难。这类案件潜伏期长,具有集资网络链条,正真遭受损失的往往是最后的加入者,他们无法接触或指认非法集资的头目,给案件侦破带来极大困难,同时,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财务管理极不规范,不建立会计账目,无法反映资金流向和投资用途。更有的具有反侦察能力,案发前将大量涉案物证、书证、电子数据全部销毁,仅靠言词证据,加大了取证难度。
3、异地司法协助难。非法集资犯罪涉及面广,跨省、市作案情况多有发生,必然涉及管辖问题,异地办案沟通程序繁琐,办案思路方法存在分歧等问题,使得对大量非法集资犯罪打击不力。
(二)案件处理方面
1、案件准确定性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非常复杂,容易与民事经济纠纷相混淆,实践中,辩护律师多以案件属于民间借贷作为抗辩理由。其次,多数案件存在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有些案件因资金使用情况难以查明,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而导致涉嫌集资诈骗的案件最终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非法集资类案件,往往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刑交叉,难以准确清晰的界定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对此,按照传统的先刑后民的原则可能导致民事诉讼中止或判决裁定执行不了,从而导致受害者对查处刑事犯罪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此类案件引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审理规则,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或民刑并行,需要把握。
3、涉案赃款追缴困难。一方面是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找难,另一方面是有关部门移交执行的很多财物都处于产权不明的状态。单位和个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财产权属不分导致执行范围难以界定。与此同时,涉案款物的处理难度也很大,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款物除已经挥霍、转移、隐匿外,其他的去向分布具有不确定性,处理难度大,此外,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即公检法三机关就涉案财物的追缴、查扣、保管、赠别、发还等工作的职能分工与协作配合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三)社会处置和防控方面
1、社会维稳压力大。如前所述,非法集资类案件一般都存在侦破难,追赃难问题,广大受害者的经济损失都难以挽回,在没有其他索赔渠道的情况下,他们往往集体上访,寻求政府救济,从而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同时,受害人利益各不相同,呼声诉求也不尽相同,让相关部门处理案件时左右为难。如何兼顾上访群众诉求和公正办理案件,对司法机关提出了严峻挑战。
2、社会管控和犯罪预防存在困难。由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具有隐蔽性、潜伏期长的特点,对其进行有效的社会管控极其困难。非法集资往往用合法形式包装,游走在法律边缘,目前又缺乏对民间融资的监测,规制尚缺乏有效手段,因此预防此类犯罪发生难度很大。
文章来源: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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