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都有哪些?
A: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其中,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还是可以享有一定人身自由的。
Q2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哪些义务呢?
A: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此外,公检法三机关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Q3除了交纳保证金,还有其他取保候审的方式吗?
A:还可以提出保证人。适格的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且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作为保证人,应当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定义务,一旦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或者已经违反了取保候审的义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Q4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哪些义务呢?
A:监视居住比取保候审更加严格。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处所、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除外);
2、在传讯的时候应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应当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Q5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吗?
A:只有“指定居所”(不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监视居住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果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被刑事拘留、逮捕),被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Q6如果被“拘传”了,期限有多久?
A: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 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结束拘传。
Q7如果被“拘留”了,何时送看守所?会通知家属吗?期限有多久?
A: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应当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Q8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可以请几个?
A: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的“近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Q9被拘留、逮捕后,何时能与家属见面?
A: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亲属是没有会见权的,只有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提供法律帮助。
庭审阶段,亲属可以在法庭见到被告人。
判决生效后,亲属可以根据监狱方面的规定与犯人见面。
Q10公安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部门什么时候会做出决定?
A: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的期限也是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所以,审查起诉所需时间最长可达6.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