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案例>正文

集资诈骗罪罪犯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但拒不退赃不应减刑

【审判规则】  
行为人因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发至今,行为人拒不供述赃款去向,亦未退还违法所得。行为人服刑期间,执行机关建议对行为人予以减刑的,应依法对行为人是否“确有悔改表现”进行考察。行为人服刑期间虽然表现良好,受到表扬及记功,但其拒不供述赃款去向,且不退赃,尚不能消除给被害人造成的重大损失及社会影响。在此情况下,不宜认定行为人“确有悔改表现”,故不应对其减刑。 

【关键词】
刑事 集资诈骗 数额特别巨大 无期徒刑 没收财产 赃款 违法所得 悔改表现 表扬 记功 社会影响 减刑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审判规则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减刑的条件,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何判断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二条作了明确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系不认罪悔罪。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上述规定完善了“确有悔改表现”的内容,将罪犯是否积极履行罚金、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及是否无理申诉等作为衡量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内容。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他人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在对集资诈骗罪犯罪分子量刑时,涉及执行财产刑。因此,在减刑时,不仅要考量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四个方面的因素,更要对行为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诈骗财产的返还情况以及执行财产刑的情况进行考察。行为人案发后拒不供述赃款去向,赃款至今尚未退还,其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尚未消除,虽其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但难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故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陈雪冰不予减刑案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2015年2月13日)
【检 索 码】 P0314+5139AH++++2614B
【罪 名】 集资诈骗罪
【审理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皖刑执字第00661号
【审级程序】 其他程序
【判决日期】 2014年12月08日
【审理法官】 姜华 冷静 彭滢颖
【罪 犯】 陈雪冰
【刑罚执行机关】 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基本案情】
陈雪冰系安徽省桐城县人,1954年12月13日出生。2011年3月2日,陈雪冰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认定:陈雪冰向他人集资875.5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拒不供述赃款去向,且在庭审中对其虚构事实进行集资的供述予以翻供。在服刑期间,陈雪冰未退还集资诈骗违法所得875.59万元,但是在服刑期间,陈雪冰表现良好,受到表扬3次,记功2次。
执行机关以陈雪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出庭意见:陈雪冰拒不退还违法所得,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不予减刑。
【争议焦点】
行为人因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发后,行为人拒不供述赃款去向,亦未退出违法所得。行为人在服刑期间虽然表现良好,受到表扬及记功的,可否对其减刑。
【审判结果】
受理法院裁定:对罪犯陈雪冰不予减刑。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审判文书内容】 (如使用请核对审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刑罚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罪犯陈雪冰,女,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2011)宜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雪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后,于11月20日至11月24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左斌、彭钧,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警官周勇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陈雪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出庭意见为:罪犯陈雪冰拒不退赃,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陈雪冰报请减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对陈雪冰不予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雪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据此,罪犯陈雪冰受到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表扬3次、记功2次。
另查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宜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雪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他人集资875.5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陈雪冰案发后拒不供述赃款去向,且在庭审中对其虚构事实进行集资的供述予以翻供。据此,判决被告人陈雪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陈雪冰违法所得人民币875.59万元。
又查明:本次庭审中,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及罪犯陈雪冰均未提供证据证明陈雪冰已退出违法所得875.59万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宜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雪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并受到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表扬3次、记功2次。因陈雪冰系金融犯罪罪犯,对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的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本案中,陈雪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他人集资875.59万元,案发后拒不供述赃款去向,且至今仍未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其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社会影响未能消除,应认定其不构成“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故对罪犯陈雪冰不予减刑。检察机关关于执行机关对罪犯陈雪冰报请减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对陈雪冰不予减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雪冰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文章来源:刑事辩护律师

声明:本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转载的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