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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356-052唐某贩卖毒品案

——毒品交易未完成的量刑把握

2023-06-1-356-052

关键词:

刑事, 贩卖毒品罪, 交易未完成, 既遂

裁判要点:

贩毒者和购毒者做好了前期商谈毒品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后,双方到达交易地点接头进入毒品交易环节,但未完成毒品交付情况下被抓获的,不宜认定为未遂。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唐某从华容县"勇妹姐"处,以300元/套的价格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两套约1.44克。2018年6月5日20时许,唐某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套甲基苯丙胺约0.72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高某吸食,并从中非法获利100元。6月6日23时,唐某与高某见面准备进行第二次毒品交易,因高某未带现金,唐某在等待高某去某超市提现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毒品仍被唐某攥在手中,未交付给高某。经鉴定,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净重0.6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09克。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湘0921刑初28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因犯贩卖毒品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不满1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唐某犯罪后如实供认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唐某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对于公诉机关认为唐某在第二次与高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是犯罪未遂的指控,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贩卖毒品的定义是“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是以直接故意为前提的或“贩”或“买”的行为犯,重点强调的是“贩卖行为”,而非造成的影响、危险的状态;从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看,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是刑法保护的对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不论其贩卖毒品的事件过程是否顺利完成、犯罪的终极目的是否达到,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贩卖毒品这类犯罪活动,在直接侵犯国家对毒品管制的同时,往往还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从打击犯罪来看,销售毒品行为隐蔽,取证十分困难,尤其是尚未售出的毒品,如果对毒品未完成卖出的交易,认定是贩卖毒品未遂,必然会导致对贩卖毒品犯罪的放纵和对贩毒行为的隐形危害置若罔闻,显然不符合我国对贩卖毒品犯罪严厉惩罚的原则。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在第二次与高某进行毒品交易被公安机关查获是犯罪未遂的指控不当,应当予以纠正。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1款、第4款、第7款

一审: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1刑初280号刑事判决(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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