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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下线人数尚未达到法定人数,不认为是犯罪

裁判要旨

本案中,传销组织通过网络、微信的方式迅速传播,属于新型的网络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对于组织领导的人员不能完全简单以网络数据中的会员、层级来确认。行为人参与到善心汇中,并试图通过动态和静态的方式获利。但从现有证据看行为人发展人数尚未达到法定人数,且部分下线账户系由行为人本人在出资操作,实际发展人数较少,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索引

(2018)川0522刑初119号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在深圳市注册成立。2016年5月,善心汇众扶互生会员系统(又称善心汇新经济生态系统)该平台正式运营。要成为善心汇会员,必须花费人民币300元购买善种子激活账号,才能成为系统会员。同时,为发展下线,又制定出静态与动态提成收益运营模式。其中静态提成收益是指:会员激活后,可参与静态模式的布施(又称赠与,即打款给其他会员),根据会员打款的金额分为特困、贫困、小康、富人、德善等不同社区(即投资档次)。根据投资金额的不同,每次等待布施与受助的时间以及消耗善心币的枚数均不同,待系统自动匹配一至多名受助人后,将受助人的银行账号告知布施的会员。会员布施后自动成为受助人,等待其他会员布施打款(会员布施以后的受助金额是其打款布施金额的100%-150%)。动态提成收益是指:善心汇会员每发展一名下线,可以拿到该下线参与静态投资金额的6%作为奖励收益(也叫管理奖),实际能提现3%,还有3%转为善金币。会员不收取第二代下线的奖励收益,但可收取第三代下线参与静态投资金额的4%的奖励收益。依此类推,会员可以拿到一代(6%)、三代(4%)、五代(2%)的奖励机制。会员通过发展一定的下线和向系统购买相应数量的善种子后成为高级会员,即A轮功德主、B轮功德主,A轮服务中心会员、B轮服务中心会员、C轮服务中心会员。高级会员购买善种子、善心币可享受折扣优惠,然后再向五代以内下线销售,从中获利。

2016年9月,被告人谢小花通过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会员唐小容(另案处理)介绍加入“善心汇”,注册账号为xia,ID为119433,属于B轮功德主。此后,被告人谢小花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依托“善心汇”网站,宣传“善心汇”组织,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由,发展下线会员,获取奖金。谢小花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5层,其下级网络有3层,83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14次赠与,累计96000元,13次受助,累计880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81个,剩余善种子101个,已支出善心币377个,剩余善心币25个,已支出善金币0个,剩余善金币15970个,管理钱包已支出13220元,管理钱包剩余1160元。

另查明,被告人谢小花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还查明,《中华英才》杂志2017年03-04期的82页-85页,报道了有关善心汇公益基金启动的信息;《法制日报》2017年1月19日,以专版形式报道了善心汇打造共享、共生、共赢的新经济生态系统的信息;《北京参考报》2017年5月12日,以专版形式报道了善心汇扶贫济困的信息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善心汇”会员管理平台,以“扶贫救济,善心相通”为名,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发展下线会员,要求参加者交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根据所发展会员的布施金额、次数获取相应收益,收益来源依靠会员间的赠与完成,会员间流动系统内没有资本增值渠道,只能靠后期会员的资金进入来支撑前期会员的盈利,其性质属于传销组织。关于被告人谢小花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传销组织层级人数的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应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本案中,善心汇组织通过网络、微信的方式迅速传播,属于新型的网络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对于组织领导的人员不能完全简单以网络数据中的会员、层级来确认。被告人谢小花参与到善心汇中,并试图通过动态和静态的方式获利。但从现有证据分析,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其下级网络有3层,83个会员账号,公安机关调查笔录中其发展人数尚未达到法定人数,且部分人员表示自己的账户由被告人谢小花本人在出资操作,证人证言也表明存在一人操作其他多人账号和部分会员账号未激活未使用的可能,还有下线会员发展的部分亲人会员账号,是发展人员本人在操作,从现有证据看被告人谢小花发展人数较少,故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小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小花无罪

文章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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